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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各市、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为确保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开展,经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与省语委办公室共同协商研究,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受理教师资格申请者报名时,关于普通话水平能力的相关条件应按以下情况掌握: 一、申请者应具有省语委办公室颁发的相应等级的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 二、2000年以前对师范院校毕业生颁发的普通话水平合格证书相当于二级乙等普通话水平测试证书; 三、国家级和省级普通话水平测试员均为一级乙等以上水平,其本人持有的测试员证书均适用于各级教师资格申请者。 四、按照当前国家语委有关规定,省语委办公室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可以长期有效使用,不再限定有效期。 五、河南省以外各省(市、自治区)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颁发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及相关合格证书,按以上条款掌握。 请接通知后,迅速转发至所辖县(市、区)教育(体育)局,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特此通知。
二 ○ ○ 五 年 七 月 十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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