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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教人[2004]3号)
各省辖市教育局、县(市、区)教育(体育)局,各有关高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及《河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2004年,全省面向师范教育类应届毕业生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自3月5日始,6月30日止。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范围 凡户籍、学籍在河南省境内的2004年师范教育类毕业生(指普通高校毕业生,下同),均可以按照规定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其中,拟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其它学校毕业生参照面向社会人员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公告执行。 二、教师资格的申请、认定程序 (一)了解信息阶段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将通过新闻媒体等途径发布受理教师资格申请的有关事项,拟申请教师资格者应积极主动通过有关媒体了解教师资格认定的基本信息。 (二)个人条件准备阶段 1、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报名,领购材料。其中拟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到本人毕业学校所在地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名、领购材料;拟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到本人毕业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名、领购材料。 2、到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参加普通话测试。 3、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格检查。 4、到毕业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开具本人思想品德鉴定。 (三)个人材料准备阶段 1、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原件一式二份。 2、身份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3、毕业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学习成绩证明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4、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体检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原件一式二份。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原件一式二份。 7、其他材料。 (四)申请阶段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交各类规定材料。 其中,申请中等职业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者,到毕业学校所在地的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申请初级中学、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者,到毕业学校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材料。 (五)审查、认定阶段 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各类材料进行审查,在受理教师资格申请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结论,并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 (六)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申请人员应按照认定机构的通知,持毕业证书及时到通知地点领取教师资格证书,超过30日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三、时间安排 (一)报名、领取材料时间:3月5日至25日。 (二)受理申请时间:6月5日至20日。 (三)教师资格的认定时间:6月21日至7月15日。 (四)教师资格证书发放时间: 7月16日至7月30日。 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毕业生,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如期办理各种相关手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省定的时间和具体工作程序要求,积极准备,精心组织,紧抓工作中的关键环节;增强依法办事观念,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办事效率。
二○○四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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