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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教资办〔2004〕7号)
有关高等职业学校: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全省2004年面向社会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公告》(豫教人〔2004〕2号)精神和《河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关于2004年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豫教资办〔2004〕6号)要求,结合我省2004年新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该类学校的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 考虑到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和教师队伍的实际需要,2004年新设立的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人员的范围,仅限于按学校专业设置和招生计划,确系于2004年秋季开始从事高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任教学人员。其他继续从事中专学历教育的专任教学人员,待学校高等学历办学规模基本稳定以后,确系从事高等学历教育教学工作的,届时再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教师资格认定的程序 1、各高等职业学校接本通知后,应按照认定人员范围,尽快确定符合认定条件人员名单,并制作拟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册(按最后学历性质〈即“全日制师范毕业”、“自考、函授师范毕业”、“非师范毕业”、“具有博士学位”〉四类情况分别制表;花名册内容含姓名、性别、年龄、最后学历、所学专业、原教师职称、拟任教学科等),于2004年7月5日至10日之间,交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汇总后报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审查。 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办公地点:郑州市纬五路21号院内;联系人:李金隆;联系电话:0371—5682690。 2、经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审查,属于认定范围的人员,各高等职业学校可以按照豫教资办〔2004〕6号文件规定的时间、程序等正常开展工作。认定工作中涉及到的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等事宜,可以和所在地省定培训点直接联系办理。 三、其他事宜 有关教师资格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有关资料,不再单独补发,可以与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联系。2004年已经下发的具体工作安排等材料,可以根据需要到“河南省教师资格网”(www.hnjszg.com)下载。拟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个人应具备的条件,可以通过学习上述材料获知。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政策性强,涉及到拟申请教师资格人员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各高等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学校整体教育改革和发展,各高等职业学校人事处(科)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责任人,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教育工作,确保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〇〇四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资格 管理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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