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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考试
有关事宜的通知
(教人[2004]28号)
各省辖市、县(市、区)教育(体育)局:
为推进全省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河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非师范教育类毕业生须参加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为进一步做好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考试工作,减轻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高的申请人员的经济负担,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教师资格认定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的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考试等作如下调整:
一,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工作,要坚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培训点,申请教师资格人员自愿参加,强化全省统一考试工作质量的原则。
二、培训点的确定仍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由省及省辖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分别指定,并向全社会公布。
三、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开始后,各培训点可立即开展培训报名工作。拟申请教师资格的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可以根据个人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培训。培训工作原则上在考试前15日内结束。
四、各培训点要从全省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的大局出发,严格按照《实施细则》以及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制定的培训教学计划、培训时数开展培训。要加强培训教学研究,改进培训教学方法,为参加培训人员提供优质的培训教学服务。各培训点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培训期间,培训点所作出的考核成绩,不再计入参加全省统一考试的总成绩。
五、全省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考试仍采取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评卷的模式。考试内容不再单独开设部分课程的考试。考试试卷卷面总分按150分计算,达到或超过90分,即为合格成绩,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河南省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考试合格证》。
六、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认真选定培训点,加强对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积极主动为拟参加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培训人员提供周到服务。对于违法乱纪的培训点,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采取过硬措施严肃处理。应该退还参训人员费用的要及时退还;应该通报有关责任人员的要公开通报,凡发生问题的地方,各省辖市教育局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上报省教育厅。
七、关于教师职业素质和技能考试的有关具体事宜,由省教育厅或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另行安排、部署。
二〇〇四年一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资格 培训 考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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